长江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6-07-28来源: 浏览:

序 言

长江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84年的湖北经济管理大学(成人自修大学),率先在湖北省试行“国有公办、民营机制”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1997年,武汉冶金安全技术职工大学并入我校。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建立长江职业学院,转型为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15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为国有公办高校。20156月,创办于1975年的湖北省医药学校整体并入我校。

办学以来,学校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以“厚德尚能”的教风、“笃学善行”的学风为引领,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

学校本着“江通天下、职领未来”的办学思想和“传承拓新、质量为本、特色发展、开放融合”的治校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人才强校、机制活校”战略,着力打造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社会服务能力强、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契合度高、全国知名的特色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办学目标,推进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展现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江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长江职院”,英文译名 Changjiang Polytechnic,英文名称缩写为CJP本章程中“学校”特指“长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法定所在地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18号,官方网址:http://www.cjxy.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二类”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是湖北省教育厅直属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规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核定学校办学规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相应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职称,确定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师生员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省人民政府提供的资产、社会或个人捐赠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湖北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招生信息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承担高等学校功能职责,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八)依法接受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和社会的指导和监督。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 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学生就业和终身职业发展为导向,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九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想、诚信品质、勤劳意识、创新创业能力和奉献精神。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立足“中国·光谷”和武汉科技新城,面向武汉城市圈,辐射长江经济带。做优做强文化艺术类和财经商贸类专业群,重点建设生物医药类、装备制造类、土木建筑类专业群,积极发展旅游服务类、电子信息类、公共事业类专业群。

第十二条 根据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建立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动态机制,面向产业和社会的发展规划确定专业结构和规模。

第十三条 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施学分制。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作为实施教学活动的根本依据,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素质教育倡导“诚信、勤劳、沟通、奉献”八字方针,坚持“科学精神与人文素质、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适应能力与创新意识”的有机结合,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具有高尚职业道德、良好职业能力,较强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实施人才培养诊断与改进制度,建立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教学管理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指导、诊断、监控与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特指长江职业学院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架构。

第十八条 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专业系;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校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机构。

第十九条 对于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决策,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规定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会是学校主要的领导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决策。讨论“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时,以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长江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要求,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节 学校校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特指长江职业学院副院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法规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党委书记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根据需要参加会议。

第四节 二级学院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及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建设。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对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后任命产生,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等若干岗位,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领导所辖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基本会议制度和决策形式,负责对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指定相关人员(院办主任、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教研室及教训中心主任、学生科长、院团委书记等)列席会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院长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决定事项由主持人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作为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工作等重要事务的咨询机构。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企业专家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发展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重要事项时,应听取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节 学术治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学术自由,鼓励支持教师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研究,不断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团队培养,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技术研发,推动人才培养工作改革,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学校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参与审定学术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教师聘任学术标准,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受理其他与学术相关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由各学院和科研部门推荐、选举产生。一般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日常咨询机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校外兼职教师组成。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条件建设及其他重大教学改革、发展问题研讨、咨询、审议等。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等。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能: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困难教职工,服务广大教职工。

(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建设和改革,积极为学校的发展做贡献。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四)开展教育培训及文体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素质。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通过思想引领、组织建设、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及校园文化建设,引导青年、团结青年、凝聚青年的职能部门,接受中共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长江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接受中共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长江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长江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简称学代会)是长江职业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凡长江职业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均为本会会员。学生代表大会为三年一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学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筹备;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三分之二总数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长江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它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也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合议制。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秘书长一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任管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自主聘用各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依法依规及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学校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努力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学校实行人才强校战略,尊重教师的办学主体地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教师提升专业素质,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经验交流提供条件。

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师德规范的行为,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合理有效使用学校资源。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纪检监察部门、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教职工认为学校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行办法由教代会讨论并通过。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 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参加合法的社会生活及文体活动。

(四) 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

(五) 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 对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 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八) 公平获得学校提供的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九)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十)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 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 尊敬师长,尊重劳动,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综合素质。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制度。学校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的机会。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制度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按照“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政、校、行、企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行业、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五十九条 学校理事会是为加强校企合作而设立的监督、指导、咨询和评价机构。按照学校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可建立若干分支结构。

第六十条 长江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为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建设,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扩大筹资渠道和奖教助学力度,本着服务社会公益,全面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经学校同意并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六十一条 长江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具体按其章程处理基金会事务。

第六十二条 长江职业学院校友会是在长江职业学院领导下,旨在加强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促成学校与社会间的合作,为学校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由学校海内外校友自愿组合而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六十三条 校友会下设秘书处(校友会联络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积极宣传母校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积极拓展母校的办学功能。

(四)组织联谊活动,增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感情。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其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组织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国家有关财务规章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属于国家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努力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上方是“长江职业学院”中文名,下方为对应的英文名,中间是学校英文名缩写“CJP”组成的图案。主体部分是奔腾的长江波涛,犹如展开的书本,也似一只展翅翱翔的雄鹰,意为学校通达天下,声名远播,学子学业有成,遍布大江南北。学校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长方形,长宽比例为10.618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江通天下,职领未来。

第七十四条 长江职业学院校歌:《从长江职院启航》。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9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学校制定内部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法律顾问审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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