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长职院办文〔201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民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学校学术机构的组织和行为,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长江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履行学校学术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职能。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为实现推进学校学术工作规范化管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审定学校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审议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参与学校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学校高级人才的引进以及校内专业人才的认定;
(四)代表学校对外进行学术交流;
(五)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六)配合学校人事和纪检部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设主任和秘书各一人。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资深专家以及有关领导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校外专家,总数为17人。期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意愿;
(六)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票数超过半数且最多者当选。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委员兼任)及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民主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即为通过。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审议学校各学术事务,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事务中的正当权利;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任期内增补委员需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议上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2/3即可。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对于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办公室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江职业学院 校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