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长职院办文〔2016〕17号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状况。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回原籍治疗,费用自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学生身体康复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按时办理缴费手续,每学期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各院部对未按时到校注册的学生,须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于报到结束次日报学工处备案。无故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未经准假逾期两周未予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得注册。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缴纳学费手续者,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操行评定、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等考核、鉴定,应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评定1次,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综合评定。
第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紧急事故或疾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第八条 实习、实训、军训、劳动等均应实行考勤。每个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5学时计旷课。
第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1周内由院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超过1周由所在院部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因故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试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或操作,严禁作弊。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长江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章 学制、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制为中职、高中毕业后三年制和初中毕业后五年制。
第十二条 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学习领域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学习领域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实践技能课程)、拓展学习领域课程(专业拓展课程、公共拓展课程、公共素质教育、专业素质教育)三大类;学生必须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相应学分,并以此作为毕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最小单位为0.5。每门课程的学分均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以课程所需的教学学时及课程类别决定。A类课程(纯理论课)、B类课程(理论课+实践课):16学时为1学分;C类课程(纯实践课):1周约为25学时,为1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可以适当调节自己在校期间的学习进度。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登记卡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有义务自行从所在院部或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每学期个人成绩。学生毕业时,院部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长江职业学院学院学生成绩表》,经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按照《长江职业学院关于深化课程考核方法改革的意见》执行。全校所有课程考核安排必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和学分并行记录的方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证课程之外的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方式,均获得60分及以上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凡请假、缺课时间超过某课程1/3及以上或旷课1/4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补考资格,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或有生理缺陷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经指定医院证明,公共课部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标准进行考核或免修。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负责学生的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并将考试成绩记入《学期班级成绩评定登记表》,签字后交所属院部存档,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已评阅的试卷由院部归档保存。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不得私自向老师要求查阅试卷,应当在下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主管院长同意后核实并回复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每年组织的体能测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者(除因病经公共课部批准免测者外)不能毕业。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成绩预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不迟于考试前1天向所在院部递交《长江职业学院学生课程缓考申请表》以及缓考原因证明,经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课程补考进行,缓考后不再有补考机会,缓考成绩以卷面分记录,不及格只能重修。
第二十三条 凡每学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低于60分,院部统一安排补考,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3周进行,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需重修。补考及重修成绩合格均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卷面分记载。选修课不及格,不组织补考,选择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重修可分为跟班重修、组班重修及自主重修,每个学生每学期课程重修申请门数不得超过4门,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毕业重修时每个学生重修课程不得超过8门(含8门)。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载,擅自缺考者不允许缓考和补考,只能重修;对考核违纪、作弊者视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1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 凡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将予以警示,警示分为黄牌与红牌。黄牌警示对象:一学年有4门课程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累计6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红牌警示对象:一学年有6门课程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累计8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
(1)预警时间:每学期第5周;
(2)组织管理: 跟班重修的学生纳入所在班级的正常教学与考勤,原则上重修课程修读时数不得低于该课程的1/2。组班重修管理按常规教学班的管理要求施行,组班教学一般安排在教学周第6周至第12周的双休日进行;
(3)考核方式:重修学生的考试与所跟班级一同安排;组班重修的课程考试由院部统筹安排。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应按录取的专业就读,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确有特殊专长,并取得相关成果,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生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自愿降至一年级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时间共分两次。第1次为军训结束后1周内;第2次为第二学期第2周内。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和所在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
(2)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院部签署意见后,由转入院部予以考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并集中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此表复印4份,须由学生本人交给转入院部、院部辅导员、财务处、教务处各1份;
(3)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以补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换班级,如特殊原因需转班级,必须参照转专业手续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需经两校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条件及办理程序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学厅[2015]4号文件执行,具体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2以上者;
(2)学生因事请假、缺课总学时超过本学期1/2者;
(3)学生因创业实践、出国留学、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同意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年限不超过2年。
第三十六条 对在校期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超过1年未办理复学手续,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结婚,根据《婚姻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学生因怀孕、生育,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应予休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应附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方可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2)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 休学一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八章 延长学习年限及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不能按期毕业;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二条 每年9月中旬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相关手续(含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未达到毕业标准;
(2)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须经学生所在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户口、档案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2)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退学生效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4)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所交费用到财务处据实结算。已办理贷款的学生应当按规定归还贷款。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包括公共素质教育9学分),还须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美方面表现作出全面的毕业鉴定。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非毕业班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半年前提出申请,须经院部初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按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按期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发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适应于全日制中高职学生。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不符时,以本规定为准;若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的修改及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校审批。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长江职业学院 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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