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
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均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核定的总人数确定并下拨。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工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校资助中心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团委书记、学生科长、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等为成员的院级认定工作组。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10%。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 已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 已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奖励及资助标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在2000-4000元范围内设立档次,分为1-3档。具体标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视情予以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奖助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类别申请表及学年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材料汇总并进行初审,按照名额进行等额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单经现场答辩后以投票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评议小组综合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道德品质、日常消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情况进行初步评议推荐,经班级公示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公示,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重新审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根据各院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其它奖学金。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由校财务处统一打卡发放。其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次发放的形式,由校财务处统一打卡发放。 其受助情况记入困难生档案。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比工作始终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工作始终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资格或追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工部和财务处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