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五)审议通过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代表的选举一般由各工会小组负责主持,以二级学院、处室(部门)等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经选区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代表。
(三)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0%。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民主党派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四)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原则上不占选区代表的分配名额。
(五)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休干部和教职工。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会请假。
第十二条 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代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召开教代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系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联席会议成员由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及各专门委员主任组成。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