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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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1来源: 浏览:

长江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交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改革、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从教代会代表及有关职能部门同志组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确定承办部门和单位;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和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提案征集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明确截止日期。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不列入提案办理程序。

第八条提案须有1人提出,2人以上(含2人)附议。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九条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等全局性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十条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的《长江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纸质及电子表格), 一事一案,一式两份。提案包括案名、案由和建议措施等内容,案由充分,建议具体可行,书写清楚。

第十一条 提案人将撰写好的提案表交所属工会小组,由工会小组对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提案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初审合格后送校工会,校工会及时将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汇总。

第四章提案的立案

第十二条提案征集程序结束后,要进行提案分析、审核立案、送达承办、检查督办、结果反馈、总结评比等环节的提案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归类、登记造册,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作并案处理,签署审核意见。除常规的提案立案审理外,可根据需要明确 重点承办部门和单位、领导督办提案等。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具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建议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二)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

(三)不具代表性的仅涉及教职工个体的具体问题;

(四)没有具体建议方案的;

(五)缺乏可操作性。

(六)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第十六条对于未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告知,并说明未立案的原因。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教代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布置提案工作。将审理立案的提案表送达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提案办理要求。

第十八条办理提案是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提案承办部门和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承办部门和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提案办理工作,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逐件办理。提案承办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是提案承办的第一责任人。

(二)承办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提案、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如提案、意见、建议所提问题不属于或超出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承办部门、单位或增减协办部门、单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三)对涉及两个或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单位和协办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四)对每一个提案,要求确定落实承办的具体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期限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提案人理解。

(五)承办部门、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听取提案人的意见。要按照提案办理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征求提案人对提 案办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承办部门和单位答复提案时,要由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对办理情况和结果作出批示,然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立案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向提案人作出明确答复,并将办理完毕的《长江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承办延期时间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一条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进行协调处理,承办单位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二十二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附件1

长江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编号:届次

提案人(签名)


单位


手机


办公电话


邮箱


附议人(签名)


单位








案名


案由


提案人建议措施

年月日

备注:

1.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每件提案须有2位或以上正式代表作为附议人,所有提案均须提案人和附议人亲自签名方为有效。

2.每表填写一个提案内容(可以附页),一事一案,案由充分,建议具体可行,书

写清楚。提案一式两份。

3.提案人将撰写好的提案表交所属分工会,并在限定截止日期前送交校工会。

附件2

长江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表

编号:届次

案名


提案人


单位


电话


附议人






案由


提案人

建议

措施


立案意见


承办单位、部门


落实措施和结果

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

对提案

办理结

果意见

提案人意见:

提案人(签名):

年月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